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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3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教育機構傷害責任
http://www.follwo-marketing.com       2013-09-09      來源:河北公務員考試網(wǎng)
【字體: 】              

  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試即將來臨,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試,河北公務員考試網(wǎng)(www.follwo-marketing.com/)根據(jù)歷年來河北政法干警考試民法科目的考試特點,特別整理了一系列政法干警考試民法的備考材料,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1.概念


  教育機構傷害責任,是指未成年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傷害的,該教育機構依法所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2.教育機構傷害責任的承擔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中受到傷害的責任承擔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推定過錯)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中受到傷害的責任承擔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過錯責任)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中受到第三人侵害時的責任承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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